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林场职工野外作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5: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12
生效日期:1992年08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工[1992]112号、京财农[1992]1810号
市林业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我市林场职工野外作业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原高山区每人每日0.5元调整为1.0元,原浅山区每人每日0.4元调整为0.8元,原平原区每人每日0.3元调整为0.6元,调整后标准从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后此项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具体发放办法等规定,仍按(79)市劳资第20号文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