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增粮油补贴后实施最低工资水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0 10:25: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年07月15
生效日期:1994年07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税政一[1994]112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增粮油补贴后实施最低工资水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12号 1994年7月15日)

  从今年六月份开始,本市调整粮油供应价格,同时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为此,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等六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本市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二[1994]48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局去年沪税政一[1993]196号《关于配合实施<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上海市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月工资收入低于220元(原来的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每月210元,加上今年6月1日起新增粮油补贴每人每月10元),企业全年利润出现亏损的,可酌情减免增值税、营业税。
  上述“在岗职工每人月工资收入,是指扣除了“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保险金后的实得月工资收入。   此项减免税的审批,一般应在年度终了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核批,亏损严重的企业,也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年度中间报市税务局核批。 
  二、此项减免税额的计算办法:
  该企业减免税额应是以“(210元-低于210元的在岗职工1-5月平均工资)5个月实发工资低于210元的在岗职工人数+(220元-低于220元的在岗职工1-5月平均工资)7个月实发工资低于220元的在岗职工人数计算的金额与“企业全年亏损额比较,以孰低的原则确定减免税额。
  例如:某企业全年亏损20万元,1994年1-5月,在岗职工1000人,其中600人的实发工资大于220元,200人的实发工资210元,200人的实发工资低于210元,人均为200元,后400人的人平均实发工资205元,该企业需减免税多少?
  解:1、1-5月五个月可减免税额
  (210元-200元)5个月200人=10000元
  2、6-12月七个月可减免税额
  (220元-205元)7个月400人=42000元
  3、1-12月12个月可减免税额
  10000元+42000元=52000元
  该企业应减免税额为52000元。 
  三、上述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由企业直接从“应交税金科目转入“补贴收入——返税收入科目。
  四、除上述以外,此项减免税审批的其他有关政策口径的掌握,仍按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3]196号文和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93]42号《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