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5 10:31:00   浏览:

发文机关:浦东新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0
生效日期:2002年06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浦府办[2002]4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推进国库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拨付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集中拨付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工资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为确保工资拨付的正确性,主管部门对所属基层单位及机关的工资发放清单进行初审,新区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审定工资发放清单,新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审核拨款额。
  第五条 实施步骤按照积极、稳妥的要求,体现“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先公务员,后其他人员;先工资收入,后奖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实施范围为实行财政拨款的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七条 集中拨付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一)行政机关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地区补贴、地方职务津贴、保留工资。
  (二)事业单位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工资性津贴、地区补贴、地方职务津贴及国家明确的特殊岗位津贴。
  非在编人员工资及项目内容之外的各种补贴,仍按现行办法和原有渠道发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新区编委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核准财政拨款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
  第九条 新区人事局负责核定在编在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及按标准进行日常审核。
  第十条 新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核定财政供给范围,审核预算单位工资预算。在代理银行开设“统发工资资金专户,向代理银行提供预算单位统发工资发放汇总清单,建立工资支出档案,并负责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核拨的经费和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时、准确将工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次月统发工资的数据软盘及工资发放清单(一式四份),由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每月20日前向新区人事局报送基层单位统发工资的汇总数据软盘和工资发放清单,新区人事局审核并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新区人事局在每月25日前,将各部门的数据软盘及汇总表送新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新区财政局对新区人事局审定的工资数额按年度预算审核无误后,将软盘及签章的汇总表于月底前送代理银行,并将应发工资及代扣代缴款总额划入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统发工资资金专户。同时将经审核签章的一份工资清单返还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记帐依据,一份送新区人事局存档,一份留作财政拨款依据。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新区财政局拨付的工资款项后,于每月4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按新区财政局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将实发工资划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将代扣款项汇至单位基本账户,由单位自行缴纳。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后,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仍由新区财政局按原渠道下达到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对人事、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核对无误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各单位以应发工资数额作为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费)、本单位事业支出(经费支出)以及按相关目、节级科目进行财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