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和发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5 10:5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5
生效日期:2002年11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沪府[2002]1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和发放意见的通知
(沪府[2002]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沪府[2002]110号)
市政府同意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和发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本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和发放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确保农村教师工资发放,推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本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和发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从2002年12月起,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由区、县政府管理和发放。原镇(乡)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相应划拨上交到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统一发放。区县财政安排的农村教师工资性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拨入教师的个人帐户。
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有关区县政府要有效防止挪用、挤占农村教师工资经费现象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表彰“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示范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和缴存比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