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5 10:56: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17
生效日期:1994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人[1994]65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4]65号 1994年6月17日)

  鉴于近几年来的物价情况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都作了调整,原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需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按基本工资总额核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各单位加班工资的核定,均由主管区、县、局办理。加班工资的额度以上年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总额为核定基数。1994年加班工资额度以1993年的基本工资总额为核定基数,以后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加班工资标准,每加班一天(8小时以上),由原来的4元调整为10元;加班半天(4小时以上),减半发放。国定节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8小时以上),由原来的8元调整为20元;加班半天(4小时以上),减半发放。 
  四、加班工资中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沪人[1989]109号文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