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5 11:23: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24
生效日期:199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 1996年4月24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6]12号),本市自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从199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5年月平均工资,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构成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1995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5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缴交基数。1996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1995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的,可按调入单位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1996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公积金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5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4.实行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在1995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为缴交基数。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公积金缴交的基数按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四、职工公积金缴交额的上、下限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凡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超过154元的,按154元定额缴交;凡职工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低于46元的,按46元定额缴交。
  五、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公积金缴交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六、凡单位提供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1996年度职工
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了做好199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各公积金缴交单位要依据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积金了资基数计算口径,认真核定职工缴交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月公积金应缴额,配合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填写本单位公积金缴交额年度调整清册和汇总表,认真填写、核对调整清册中职工身份证号码和汇总表中的主管部门(局)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加强与经办行调整清册、汇总表的核对和传递,做到核定正确、交表迅速、核对无误。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下述全部工作要求,确保公积金顺利归集。
  1.各单位在收到经办行提供的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应根据公积金调整的计算口径,在30天内,核定好本单位职工的月公积金工资基数和月公积金应缴交额,填写好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交各经办行。
  在填写调整清册“身份证号码栏时,要核对职工身份证号,认真、完整地加以登录;在填写汇总表“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要按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所确定代码填写,填写“主管部门(局)行码栏时,要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局)代码手册》填写。
  2.若单位户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单位应主动将变动情况通知经办行,以便经办行及时将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寄达单位,单位也应及时与经办行联系,领取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
  3.各经办行收到各单位填写好的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及时输入计算机,并将公积金调整清册重新打印后迅速返回各单位,以供核对。各单位收到打印后的调整清册时,要将有关“应缴额、“身份证号码、“主管部门(局)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栏目逐一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即与经办行联系,及时修改。清册和汇总表修改无误后,应及时将清册和汇总表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在汇总表中注明)。
  4.在公积金基数调整期间,各单位5月、6月的汇交仍应按时正常进行。
  5.各单位在缴交6月份公积金后,各经办行将暂停单位职工公积金转出、销户和支取(不包括职工购、建、翻修住房的支取),待7月份公积金缴交后即再办理。
  6.在7月份办理公积金汇缴时,将核定后的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连同汇缴书一并送经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