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拖欠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0 11:18: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5
生效日期:2007年08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川劳社发[2007]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一系列要求,推进我省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以及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经研究,现就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银行体系内披露企业工资拖欠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工作中的信息披露
2007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基本完成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工作目标。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企业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中,要会同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向有工资拖欠问题的企业宣传告知有关信息披露事宜。11月底前,对未按计划要求完成清欠工作的企业,经市、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构认定,应将该企业工资拖欠信息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予以披露(具体披露信息内容见附件)。
二、建立按月统计和披露企业工资拖欠信息工作制度
(一)从2008年开始,在全省建立企业工资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工作制度,这是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长效机制,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的重要措施。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双方的沟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
(二)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控范围,同时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从2008年开始,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生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按有关规定,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的工资拖欠,且履行了民主协商和报告程序的除外)及其变化情况。对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地上月企业工资拖欠信息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地中心支行负责将上述信息数据完整、真实、及时地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于每月20日前将录入情况汇总后通过内部电邮方式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备案。
三、企业工资拖欠信息数据管理
(一)数据录入。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录入企业工资拖欠信息使用同级劳动保障局提供的数据,不能自行收集数据或擅自采用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若需采用其他部门的数据,应事先和同级劳动保障局协商。
(二)数据管理。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对同级劳动保障局提供的企业工资拖欠统计表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对企业工资拖欠信息的查询、异议按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在今年11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从2008年开始,各地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上报此项工作情况。
附件:企业工资拖欠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统计表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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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企业名称│组织机│企业│截止年│职工类│涉及│前期是否│ 拖欠原因 │ 备注 │
│号│ │构代码│类型│ 月 │ 型 │人数│已向企业│ │ │
│ │ │ │ │拖欠余│ │ │征信系统│ │ │
│ │ │ │ │ 额 │ │ │ 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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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职工类型划分为城镇职工、农民工(包括建筑业农民工)。
2.企业类型划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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