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0 16:2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中人社发〔2015〕9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的有关规定,我市须按省要求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经十四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5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三、调整办法
  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