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1 15:45:00 浏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3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5〕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区所属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订发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71号)要求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2015年4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自治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结合实际,制订自治区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2%。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5%。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3%。
二、确定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14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预计92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18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25%。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2279.65亿元,增长11.8%,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7%。
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2.1,比上年上涨2.1%。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160元、8296元,分别增长11.5%、13.7%。
5.全年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17%。
(二)2015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1.全区生产总值增长9%以上。
2.工业增加值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1%。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
4.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2.5%。
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8%。
6.新增城镇就业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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