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05-04 13:53: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四条【基金征缴及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待遇标准及调整机制】 刷卡记账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情形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定额报销或者补贴,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附件1)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物价水平及实际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基金支付内容】 产前检查(附件2)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以下简称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内容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不予支付情形】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超出本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直接记账情形、程序及材料】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材料后,无需按《规定》要求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第十条【申请报销情形、程序及材料】 除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外,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凭相应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情形及申请期限如下: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三)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申请报销申请;
  (四)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五)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附件3);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职工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六)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三)结婚证。
  第十一条【生育津贴支付程序及材料1】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要求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按以下情形分别提供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附件4);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六)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第十二条【生育津贴支付程序及材料2】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生育津贴支付程序及材料3】 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经办要求】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核减其已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的相应项目的生育医疗费用后支付有关费用,超过部分不予支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保底条款】 本办法未及提事项按《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2、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
  4、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1: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单胎顺产:2700元;
  3、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
  4、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
  2、流产术(压吸宫):每例102元;
  3、流产术(钳刮术):每例180元;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
  5、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40元,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每例120元;
  9、输卵管复通术:每例2400元;
  10、输精管复通术:每例1860元。
  计划生育手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按本市规定的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
  附件2:
  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甲功三项(备选);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抗D滴度检查(备选);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另外,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等检查根据需要备选。
  附件3: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略)
  附件4:
  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