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信息互通和调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08 13:46: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3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浦人社 ( 2015 ) 43 号
  为有效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稳步推进新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及《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现就浦东新区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信息互通和调处工作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互通机制
  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各开发区、街道(镇)为责任主体,开展常态化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矛盾隐患排查,定期研判、分析劳动关系态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总工会、区各企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现有的信息渠道功能,动态了解、掌握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头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基层工会与基层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发挥与职工和企业联系紧密、信息获取相对直接的优势,在向各自所属上级组织报告相关矛盾或隐患时,一并抄送企业所属区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矛盾信息的汇总整理,要及时对矛盾的成因、争议内容、基本诉求进行分析研判;适合将相关矛盾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调处法定程序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处置;适合将相关矛盾纳入集体协商轨道的,由区总工会与区各企业组织牵头处置。
  二、进一步完善联合处置机制
  三方成员单位接到矛盾信息通报后,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区域的本部门应急处置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处。应急处置人员应将现场处置情况填写在《信息互通表》上,由三方到场人员签字后备案。
  在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处置中,三方成员单位应认真分析矛盾态势,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规定的解决渠道;对于因利益分配发生纠纷,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由工会和企业组织分别对劳资双方开展沟通、疏导工作,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开展集体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双方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指导和帮助。对于调处难度较大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共同研究制定化解方案。
  对业主逃匿、影响重大或疑难复杂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需要启动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提议召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联席会议或联席办公室会议,由三方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决定。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和企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在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处置中的代表性作用。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工会要及时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企业组织要督促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对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工会要及时将劳动者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诉求纳入集体协商范畴;对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工会及企业组织要帮助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并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开展协商,将无序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纳入有序协商的轨道,促使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平等对话,推动矛盾的平稳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