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8 14:44:00 浏览:
发文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7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六政办[2008]52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六政[2004]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六安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绿色通道制度建设的领导。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建设工作,市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领导小组。各县、区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建设。
二、创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商贸、物流、餐饮、娱乐服务业、建筑、矿山开采、烟花爆竹加工等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农民工流动情况,选择按比例缴费或者定额缴费方式为从业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以定额缴费方式参保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关系“随人流动、“随地转移。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合理确定定额缴费标准。以定额缴费方式参保,用人单位按下列定额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从事商贸、物流、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农民工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二)从事建筑、矿山开采、烟花爆竹加工业的农民工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缴纳;
(三)其他行业从业的农民工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
定额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根据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费使用、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定期调整。
四、自主选择定额缴费参保周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可自主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缴费周期,并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期内的工伤保险费。保险期满后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办理人员减员手续。
五、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以定额缴费方式交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的农民工发放一本《工伤保险流动缴费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参保农民工自己保管。在保险期内,参保的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时,实行《手册》随人流动,缴费随时记载,关系随地转移,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六、从速从快进行工伤认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自申请认定之日起,由法定60日缩短为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执行。
七、从速从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自受理之日起,由法定60日缩短为30日内完成。
八、深化优质服务,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分别由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九、各级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对危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本意见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