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9 16:23: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3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府办[2015]90号
<div>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年金工作,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就加快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div><div></div><div><strong>  一、重要意义</strong></div><div></div><div>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企业年金工作起步于2005年,经过10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企业年金政策制度,全市累计批准企业年金方案报备200户以上,初始参加人员2万余人,为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就发展现状而言,还存在着企业年金制度知晓度不高、覆盖面较小、资金规模不大及区域不平衡等问题,这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不相符。</div><div></div><div>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基本养老保障压力;有利于改变单一待遇结构,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健全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企业年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部署和落实。</div><div></div><div><strong>  二、总体目标</strong></div><div></div><div>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按照国家扶持、市场运作、企业自愿、政府监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加强宣传,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可持续的企业年金发展路径,争取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80%以上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80%以上的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和从事教育、医疗行业的非公经济社会组织中有50%以上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全市企业年金覆盖率实现翻番。</div><div></div><div><strong>  三、政策措施</strong></div><div></div><div>   (一)全面落实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div><div></div><div>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报备批复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分配时,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当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或亡故,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div><div></div><div>   (二)积极争取企业年金政策试点。</div><div></div><div>   定期开展企业年金政策梳理和专题调研,深入掌握全市企业年金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发展面临的困难瓶颈,主动向上级政府报告,争取国家和江苏省完善企业年金政策试点及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为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div><div></div><div>   (三)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div><div></div><div>   积极引导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逐步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在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的范围内计提企业年金,原则上个人与企业缴费相匹配,切实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退休保障力度。</div><div></div><div>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div><div></div><div>   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应拟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经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职工,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适当倾斜,最高和平均缴费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倍以内。对于自愿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以及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岗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工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以不参加企业年金。</div><div></div><div>   (五)切实强化企业年金政策宣传。</div><div></div><div>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年金政策业务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参加企业年金的认识,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从2015年起每年制定企业年金宣传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全市范围内全年召开不少于十场企业年金政策推介会、深入百家以上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实地调研、企业年金宣传工作每年达到千家以上单位和百万名以上职工的目标。</div><div></div><div><strong>  四、组织保障</strong></div><div></div><div>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企业年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县(市、区)、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div><div></div><div>   (二)注重部门协作。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年金推进计划,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年金制度,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监管,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具体落实工作;总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将企业年金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国资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发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教育部门要研究落实民办学校缴纳企业年金享受补助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大企业年金业务推介工作,规范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div><div></div><div>   (三)强化宣传保障。坚持政府搭台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策宣传与业务推介相结合,全面普及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及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宣传活动,真正将企业年金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企业和职工,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和宣传保障。</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