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4 10:38: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社厅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12
生效日期:2013年08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发〔2013〕44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已公布并实施,现结合《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辖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审批及监督检查,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及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劳务派遣分公司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
二、申报材料
在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及其购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尽快携带规定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申请行政许可。
四、审批程序
1.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表,准备规定的材料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2. 接到申请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3. 对受理的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 对提出变更申请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6. 对提出延续申请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五、有关要求
1. 在黑龙江省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013年7月1日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013年7月1日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 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许可。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 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将其在办公场所明示,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到同工同酬,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每年3月31日前,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总收入、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与全部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表;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以A4纸装订成册。
5.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出具年度核查证书;对未通过核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帐,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并在办公场所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对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未能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未能依法延续或被依法撤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与用工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网站上公布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目录、工作流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等表格样式,提供免费下载。
联 系 人:付佳 彭哲
联系电话:0451-87937818 87937866(传真)
电子邮箱:pengzhe2001@163.com
省人社厅网址:www.hl.lss.gov.cn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3.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表
4. 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湖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新疆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