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有关劳务派遣人员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4 14:47: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9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市残联、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义务,根据省统计局批准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苏统法(2009)3号)关于:“从业人员总数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第二职业者和劳务派遣人员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将在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从业人员总数之中,并承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