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4 14:56: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一、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的备案工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在2014年8月31日前,报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的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情况于2014年9月30日前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劳务派遣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的内容
  (一)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范围和组织架构等情况;
  (二)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本单位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其中: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三)跨地区派遣情况:使用省外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人数,其中:在本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数(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用工单位,以在省社保中心参保为统计口径,下同)、在本单位所在设区市以外的地区参保人数;使用本单位所在设区市以外的本省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人数,其中:在本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数、在本单位所在设区市以外的地区参保人数;
  (四)履行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情况: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辅助性工作岗位方案的相关会议记录和文件,或用工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方案的相关协商记录和文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同意辅助性工作岗位方案的人数;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的辅助性工作岗位方案(包括各辅助性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和公示的证据。
  (五)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注册资本、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机关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号、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期限、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间、使用该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人数;
  (六)用工调整计划:2016年2月28日之前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时间表及相应的用工替代方案;用工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用工单位提交的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建立相应的用工调整计划跟踪监督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