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全市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5-06-07 16:57: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各用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确保2016年3月1日前各用工单位按规定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低至其用工总量10%以内,保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郑重提醒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做到以下五点:
一、规范超比例用工,严格按期过渡。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2016年3月1日前将比例降至10%以内。在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的,不得继续使用,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规范“三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确需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三性岗位的具体规定。决定派遣劳动者在辅助性岗位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未履行民主程序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范用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要选择拥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不得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的实习生。要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要按照《劳务派遣规定》中明确的法定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四、做好转移接续,确保平稳有序。因劳务派遣比例不符合规定或岗位不符合“三性要求而调整用工的,要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务派遣比例较高、用工量较大的单位,要保持与当地人社部门的沟通联系,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和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如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行为,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法律责任,违法必受严惩。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到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仍将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肃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查实用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社会公示,予以惩戒警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日
江西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