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2-13 22:45: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7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5〕26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效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总工会
2015年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四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建筑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二、实施步骤
  (一)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二)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参保时不再重复参保。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优先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及时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明确工伤保险计缴方式和费率。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方式,先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除以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天数再乘以建筑工程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将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预算中,要按照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计缴方式,计提建筑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单独列支。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列为安全施工的必备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拨付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五)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总承包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一),并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公章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凭证备查、备用。
  (六)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顺延。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15日内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保修合同约定的期限顺延。
  (七)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八)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制作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时,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项目名称。
  (九)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10级工伤职工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的式样做出规定,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制作悬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让每个施工人员知道该建筑工程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覆盖到所有施工人员。二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做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要深入建筑企业、工地、农民工临时生活区等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职工知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程序。三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和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中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劳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让用人单位知道和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申报待遇的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的政策。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施工、违章作业的行为,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四、组织保障和调度督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有效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会议,通报开工项目、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等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沟通联络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指导督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建筑工程项目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指导督促各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事件;省总工会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维权提供依托和帮助、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为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2015年7月起对各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进行调度,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附件二)报送省社会保险局,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附件三)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组成督查组,在下半年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和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一)摸清底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行业管理、建筑资质登记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认真摸清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拟开工项目及其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为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制定好工作方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市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等,并组织实施。请各市于5月底前,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建筑业及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附件四)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三)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把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近三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扎实有效地推进,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附件:1、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2、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3、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4、建筑业及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附件1;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企业(乙方):
  为保障建筑工程项目使用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 号)等有关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XX项目(项目名称)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了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