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6 21:42: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2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银监通[2014]23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近年来,从业人员跨机构流动频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涉及已离职人员的情况呈上升趋势。为加强行为监管,防止违规违纪人员利用主动离职的方式逃避责任追究,严肃问责纪律,净化上海银行业从业环境,现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问责启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规、依纪、依流程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于曾在本机构任职,但问责时已离职人员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明确责任认定结论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拟制处理决定并执行,同时充分保障已离职人员的陈述、申辩、复查等权益。
二、问责办理
(一)离职人员去向明确的问责办理
1.离职人员仍在上海银监局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就职的
(1)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离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详见附件)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附相关调查书证;同时,将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抄报上海银监局。
(2)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合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拟处理人员进行违规事实确认,并比照本机构相关规定,参考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意见,拟制处理决定并执行。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告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报上海银监局。如符合处罚信息报送标准的,由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上海银监局报送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2.离职人员在不属于上海银监局监管范围的单位就职的
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离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详见附件)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并附相关调查书证。
同时,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抄报上海银监局,并将拟处理意见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类报处罚信息,由上海银监局录入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后进行特定标识。
(二)离职人员去向不明确的问题
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离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拟处理意见归档。同时,将拟处理意见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类报处罚信息,由上海银监局录入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后进行特定标识。
三、相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聘用从业人员时,应通过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职责背景调查互助机制和查询我局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要求应聘人员对原单位工作情况、离职原因、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如实陈述,把好进人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修订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补充聘用人员的入职前告知义务,并明确保留对员工在任职前隐瞒重要违法违规事实的行为进行内部问责的权利以及对员工离职后发现的任职期间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追溯问责的权利。
(二)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并配合现任职单位落实离职人员的问责工作,同时不得借机单方面加重被问责人责任。现任职单位应严肃对待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离职人员的问责意见,加强与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上海银监局的沟通协调,严格问责。如任职单位对于认为应追加离职人员行业禁入等处罚的,可向上海银监局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涉及银行业案件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结案报告中必须写明每个相关责任人(含离职人员)的问责落实情况。
(四)上海银监局将通过抽查等方式督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离职人员问责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要求移送、报送、问责的,将严肃处理。
联系人:卜燕、杜蕊;联系电话:38650382,38650309。
特此通知。
附件:《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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