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16-06-20 13:36: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7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函〔2015〕20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9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至8月14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近期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经营方式或规模重大调整、关停并转、异地搬迁等情况,今年以来曾发生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以及日常巡视检查、2014年度书面审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要进行逐一检查。
  二、专项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加班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围绕劳务派遣领域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三性岗位、同工同酬、参加社会保险、加班工资支付、超比例用工单位调整用工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针对夏季高温及学生暑假的特殊情况,要将用人单位遵守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和支付高温津贴情况,以及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开展专项检查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展开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明确检查重点,严格落实责任,真正将部省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正面宣传,切实增强守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多层次、全方位开展专项检查专题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载体上,要进一步丰富创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增强法律法规宣传的实效性。在宣传形式上,要注重发挥基层平台作用,以基层网格窗口为前沿,开展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在宣传内容上,要聚焦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宣传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劳务派遣、劳动保障监察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一号、“一网、“一窗维权渠道,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者理性依法维权能力
  (三)紧抓工作重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集中的重点区域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行业、用工管理相对不规范和劳动关系矛盾隐患相对突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存在问题。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立案,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强化省内机构间异地协作,及时高效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
  (四)注重日常监管,切实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4〕282号)精神,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监管,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执法重心下移。要积极组织开展网格定期走访、简单矛盾调处等活动,动态掌握企业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信息,实行分类监管和重点监察,及时发现报告预警信息,有效监控用工隐患企业,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强化用人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在专项检查中深入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评价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诚信约谈、社会公示等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存在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和黑名单,按照规定予以惩戒。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5年8月18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厅。
  联系单位:省劳动监察总队
  联 系 人:梁吉祥、孔盼盼
  电子邮箱:jsldjc@jshrss.gov.cn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