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15-07-14 15:43: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4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5〕4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5〕3号)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我市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5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5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5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标工作,按照《通知》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精心组织落实,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