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16-01-06 10:32: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2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二、调整我省3个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类别:将呈贡区、嵩明县由二类地区调整为一类地区;将德钦县由三类地区调整为二类地区。各类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四、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五、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5年7月2日
附件:全省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