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和非国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26 22:56: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3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发〔2015〕4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中省直属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由省厅承担的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在省直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下放市地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科学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目标,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能作用,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职能配置,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方便群众维权、提高监察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切实强化基层监察执法职能,最大限度地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发挥基层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谁经办服务、谁监督管理的原则。我省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省直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用人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均在当地人社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在当地地税部门缴费,由所在市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便于对其进行适时监察执法服务。
(三)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原则。本轮我厅简政放权的重点是下放对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非国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对目前条件不成熟的事项和难点问题将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推进。
(四)坚持权责一致、整体推进原则。在抓好放权和交接工作的同时,明确各自相对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并健全监察执法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追,稳步推进。
三、放权的范围
(一)将原由省厅负责的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来我省从事建设开发、工程建筑施工活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下放所在市地管理。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内进行工商注册的,由其注册所在地的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接收,并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内施工的,由其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将原由省厅负责的在省工商、民政、住建、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下放所在市地管理。
四、放权的主要内容
下放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贯彻执行;
(二)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诚信评价等方式,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依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与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及启动、返还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4月13日-4月30日)。组织承接市地相关人员就涉及放权事项的法律法规、办理流程、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等方面业务知识,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工作交接,与相关市地就放权事项签订《关于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和非国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交接协议书》,移交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及中省直属非国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含已受理未办结案件),办理相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划转手续。
(二)督促检查阶段(2015年5月4日-5月31日)。省厅将进一步加强指导管理,对承接市地的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岗位分工、业务流程、制约机制等各方面进行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优化放权事项的运行程序,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定期抽查放权事项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帮助其提升监察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中省直属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切实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强化大局意识,勇于承担责任,充实监察执法队伍,保障工作经费,不折不扣地做好简政放权以及交接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各地既要落实放权责任,也要履行监管职责。各有关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放权交接协议,认真做好移交的中省直属用人单位的接收管理工作,搞好工作衔接,保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连续性,不得因管辖权交接而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从交接之日起,由接收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承担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在省直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包括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等)。
(三)强化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不得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当行为。省厅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3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 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