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6 23:01: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豫人社办【2015】2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豫及我省机关驻省外机构等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驻豫、省直驻郑机关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他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三、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 5%,以后由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四、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五、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
工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机关单位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工伤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前的公伤待遇及纳入后发生的其他待遇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九、机关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内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分别由相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期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各级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和非国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