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0:00 浏览:
发文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2
生效日期:200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郑劳社[2009]26号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2009〕1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并在2008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每人每月增加)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7元
伤残二级:167元
伤残三级:157元
伤残四级:147元
伤残五级:137元
伤残六级:11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9元
其中孤寡老人:98元
其他供养亲属:59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79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9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9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每人每月增加)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61元
伤残二级:152元
伤残三级:143元
伤残四级:134元
伤残五级:125元
伤残六级:107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2元
其中孤寡老人:89元
其他供养亲属:54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72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9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对已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伤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要求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各项待遇于2009年7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于2009年8月7日前,将《郑州市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报我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杜文虎 联系电话:67758066
附件:郑州市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略)
二○○九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大连市工伤事故预防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