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04 14:40:00   浏览:

发文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21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厦人社〔2013〕126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多措并举,引导、促进本市居民就业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
  (二)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务岗位(如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管理、停车场管理、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等后勤服务岗位(非在编雇佣人员岗位除外)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额补助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差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
  二、实施财政激励,继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
  (一)设立企业招工专项经费,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市、区财政要安排企业招工专项经费,用于同级人社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宣传我市用工环境及政策、与人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职业技术院校之间的沟通交流、搭建企业招工平台、异地宣传发布我市企业招聘信息、组织带领我市企业外出招工和校企对接、外地人社部门组织输送劳动力到我市等与解决企业用工问题有关的费用支出;企业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和校企对接等活动,除差旅费之外的其他与招工和校企对接等活动有关的费用由招工专项经费列支。
  (二)市、区人社部门要继续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对接功能,畅通用工信息,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和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服务企业用工中的作用。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对用人单位免收“摊位费和“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费、对求职者免收“门票费,并由同级财政对未纳入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职业介绍等服务收费的复函》(闽价服[2007]3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据实补助。
  (三)实施劳务协作激励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多渠道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本市失业人员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加大校企对接力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本市户籍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对非本市户籍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资金来源
  上述各项补贴(助)和奖励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即除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其他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按用人单位的地方税收缴交关系(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则按其行政隶属关系,下同)由相应的市、区(包括象屿保税区、火炬高新区等)财政承担;同安、翔安区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额补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文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二)本文中的用人单位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
  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享受的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应由用工单位按其地方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相应的市、区就业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申请,并由市、区就业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将补贴资金转入用工单位银行账户。
  (三)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是指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工人不满45周岁、女性干部不满50周岁;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指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
  (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厦门籍人员。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补贴(助)或奖励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追究以下责任:
  1.全额退还补贴(助)或奖励资金;
  2.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贴(助)或奖励资金的资格;
  3.骗取补贴(助)或奖励资金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区目前正在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相关政策,按本意见执行;但鼓励各区在本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补充出台更为优惠的促进就业与服务企业用工的政策。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