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结算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5 17:05:00   浏览:

发文机关: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30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烟社保函〔2015〕8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方便参保职工就医结算,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烟人社发〔2014〕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特指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以下简称“参保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结算方式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男职工配偶到烟台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补助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男职工直接结算;到非烟台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补助金由参保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男职工在结算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参保男职工社会保障卡、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或失业证、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记录。
  三、参保男职工配偶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要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入院和出院结算。出院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参保男职工持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并结算生育补助金。
  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要认真审核上述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出具参保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要留存原件),打印结算单,于结算次月10日内持结算单和留存的男职工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拨付。
  四、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结算复核工作,不得将连续缴费时间不足的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