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7 15:48: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4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人社规〔2015〕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4日

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各新区社会建设部门,以下统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者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者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100人以上劳动者集体上访、堵路、冲击党政机关或引发群体性械斗、冲突、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经上级部门批办督办、网络等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公布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进行公布。
  第八条 公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文书的文号、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或者责令改正依据、执法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 公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肖像、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第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供劳动保障违法信息。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确认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3年;单处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发现其公布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布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向公布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公布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改正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公布部门应当在公布载体上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容、时限和要求进行信息公布。对违反本办法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