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4: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
生效日期:2009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南劳社字[2009]26号
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顺利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26号)要求,现将《南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启动。
二??九年七月一日
南宁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管理体系,顺利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 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全市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全市“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 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董秀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程 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朝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成 员:莫 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冼海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
  刘德宁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所长
  潘文海  武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焕耀  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农峭生  宾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志在  上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雅兰   马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道子  隆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由莫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局工伤保险科和市社保所抽调。
  四、 工作进度安排
  2009年7月15日前完成《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力争在2009年8月15日前将该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核。各县工伤保险基金在2009年9月20日前作出财务审计结论和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五、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定信心,克服各种困难,全力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工作。
  (二)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为过渡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接受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委托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完善待遇支付有关台账、档案管理工作,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待遇,为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打下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历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挤占挪用的工伤保险基金认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为完整上解工伤保险基金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