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在本市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08-11 16:0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7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公境〔2014〕199号
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各院校留学生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如需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加注手续。在相关制度出台之前,为保障本市相关院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顺利发展,进一步明确公安出入境部门、院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对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管理职责,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留学生在本市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管理办法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外国留学生在本市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是指外国留学生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不获取任何劳动报酬(车贴、餐贴除外)的校外实习活动。
  第二条 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外国留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具备外国留学生招生资质院校就学的学历生和交流生(语言生除外);2.持有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学习类居留证件,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校外教学实习活动; 3.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4.实习内容应和本人学习专业有关。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前,应向院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提交本专业教学计划,留管部门对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同意后,指导、协助外国留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交市出入境管理局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教学实习单位指导意见书(附件),以便其知晓接受留学生实习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加盖印章,给予反馈。
  第四条 院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收取实习单位反馈的“外国留学生教学实习单位指导意见书后,出具统一格式的“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及其电子版本,一并提交给市出入境管理局外
  国人管理部门,同时对实习者提交的教学计划进行妥善保管和归档。
  第五条 市出入境管理局外国人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校方提交有关材料备案并反馈校方后,将“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和“外国留学生教学实习单位指导意见书上所载明的有关信息抄送本局案件调查部门和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作为外国留学生合法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院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外国留学生在实习活动期间,随身携带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证件。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期间,如护照或居留证件信息、就读院校、实习单位发生变更,相关院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协助实习者重新填写并提交“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实习单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外国留学生教学实习单位指导意见书),市出入境管理局外国人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本局案件调查部门和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重新备案工作。
  第八条 未向市出入境管理局外国人管理部门备案或超越“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证明上所载明时间、地址、单位等范围的实习活动,为非法就业行为,本市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第九条 市出入境管理局、市教委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工作,并对校方的外国留学生校外教学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定期检查、通报校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责成整改;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生效,如国家公安、教育、人保等部门或上海市政府对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活动另有规定,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