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及勤工助学行为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15-08-12 17:55: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3号
各用工单位:
  暑期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勤工助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等规定,现就学生实习、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函告知如下 :
  一、规范发布使用计划。建议公司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指定新闻媒体,提前发布实习学生或勤工助学学生使用计划,明确招募办法、资格条件、总量规模、招用渠道等信息。同时,在厂区周围设立公告牌或宣传栏,对上述信息予以公示。
  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公司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应当与学校签订《校企实习合作协议》并经当地教育部门备案。校企合作协议应当附有学生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应当与学校、学生家长(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公司招募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高校学生的,须向相关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提出推荐学生名单后方可实施。
  建议你公司将相关高校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名单内容应当包括被推荐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规范实习报酬发放。公司应当按月定期直接向实习学生和勤工助学学生发放实习报酬、酬金,并及时提供发放清单。实习或勤工助学期限届满或者因学生个人原因提前离岗时,如尚未到实习报酬、酬金发放日,公司应当及时与离岗学生结算,并核对实习报酬、酬金发放情况,交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公司应当督促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或截留学生的实习报酬、酬金。
  四、完善实习管理制度。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在校生实习的政策规定,要求学校落实每50名学生配备l名带队老师的要求,建立实习学生基本信息档案,做好用工 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实习报酬成酬金发放清单及确认书等基本资料的采集留存工作。
  五、建立预防处罩机制。建议你公司建立并公布实习学生或勤工助学学生申诉接待制度、明确专人和固定联系方式,负责接待、受理、处理实习或勤工助学学生的建议和投诉,在企业内部及时解决矛盾。
  公司应严格依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再招用自发组织或者通过劳务中介机构组织的实习或勤工助学学生。
  如因违法招用实习学生或勤工助学学生引发重大纠纷,我局将依法严肃追究用工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