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2 11:05: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7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人社规〔2015〕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5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3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的意见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55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本市公立医院实行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后,首次进入本市公立医院的下列人员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和福利制度:
  一、本市认定的下列高层次人才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项目(课题)组长、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
  (三)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课题第一负责人;
  (四)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
  (五)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
  (六)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七)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八)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九)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十)省、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十一)市(地级市以上)、厅(重点)医学实验室主任。
  上述人员还应同时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的条件。
  二、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3 号)中确定的实用型临床医学Ⅰ类人才。
  三、符合原选聘条件的下列人员
  属直辖市、省会和副省级城市三甲医院的在编在岗人员,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年龄在50周岁以下;或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军转安置人员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原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调配偶。
  五、规培学员
  改革前本市已招聘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经规培合格入职后的人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