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6 10:29: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5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5〕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程序,提高服务效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二、申请与核拨
  (一)网上申请。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申请时需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www.tj.hrss.gov.cn) “生育津贴申报栏目,网上填写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上传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按照上述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