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16 17:45: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5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黔人社厅发〔2015〕1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教育局、公安局、外事办,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吸引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规范外国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保护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制定《贵州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外事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贵州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和引进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规范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保护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国办〔2002〕32号)和《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入选中国或所在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member或fellow)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二)入选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香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和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三)入选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区、市)开展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同意的重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四)国外知名高校及科研机构中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专家、学者;
  (五)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我省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六)应聘在我省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七)应聘在我省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高新技术企业总监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八) 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省紧缺急需的外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和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对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实行依法开展、按需引进、突出重点、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管理和服务的主管部门。教育、公安、外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信息数据库】建立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和工作居留

  第一节 工作许可
  第七条 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应当依法取得工作许可。
  第八条【工作许可证件】聘请单位拟聘用外国专家的,应当向我省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工作许可资料】申请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前由其聘请单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提出工作申请,初审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请单位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公函;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四)个人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五)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六)护照复印件;
  (七)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处)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八)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
  (九)通过中介组织介绍的外籍专家,需附上与中介组织签订的协议。
  (十)受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受理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作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经告知仍未补正或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对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审查期限】受理申请后,受理机关应当对聘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工作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延长时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作出决定和告知义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作许可决定,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工作证件】聘请单位应当自被聘用的外国专家入境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十四条【申请工作证件资料】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须先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初审通过后,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请单位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公函;
  (二)《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三)有效护照及Z字签证复印件;
  (四)由贵州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的健康证明;
  (五)外国专家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六)外国专家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
  (七)外国专家担任教师的,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
  (八)受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颁证时限】受理机关应当对聘请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工作证件的决定。
  工作证件在发证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和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证特别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员,在我省申请《外国专家证》不受签证种类和工作许可限制,向其颁发的外国专家证有效期可延长至3-5年:
  (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国办发〔2002〕32号)规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二)获国家、省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友谊奖的外国专家;
  (三)属于第一章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范围的外国专家;
  (四)其他属于国家、我省急需紧缺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第十七条【就业证转外专证】对经工作许可持《外国人就业证》的,经本人申请,可依据其在实际工作中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情况,按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并注销其所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
  第二节 工作签证和工作居留
  第十八条【Z字签证办理】拟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应持Z字签证入境。外国专家应当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来华被授权单位工作类《签证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并持有效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与中国签订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公民来中国工作,如果互免签证协议中未注明免签Z字签证的,应当申请办理Z字签证。
  第十九条【R字签证】国家、省需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可申请R字签证入境,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认定标准依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及《贵州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黔人领发〔2013〕5号)执行。
  第二十条【邀请函办理】聘请单位应当向省政府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请单位公函,内容载明聘请单位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专家原因、聘用时间及拟从事的主要工作等内容;
  (二)个人简历;
  (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四)护照复印件;
  (五)聘请单位保证书(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在华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邀请单位将敦促、监督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时离境,由法人代表或个人亲笔签名,并注明聘请单位英文名称)。
  第二十一条【邀请函办理时限】省政府外事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签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的决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居留地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外国专家证》;
  (二)Z字签证;
  (三)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四)护照;
  (五)符合规定的照片;
  (六)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该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七)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按照《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办公厅(室)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及居留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341号)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作类居留证件代办】属于国家、省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年满60周岁或者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可以由聘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居留证件办理程序】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专家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外国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在我省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其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外国专家守法义务】外国专家在我省境内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未取得工作许可从事工作;
  (三)为不具有经过许可的工作关系和不具备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仅限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四)在聘请单位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聘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聘请单位应当依法聘请外国专家,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聘请单位审查义务】聘请单位应把好准入关,在考察外国专家业务能力的同时,认真了解其政治态度和背景以及宗教状况,避免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
  第二十九条【外专管理联络员】聘请单位应有专门领导负责外事工作,并安排一名熟悉外国专家工作法律法规、责任心强、具备一定外语交流能力、岗位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作为外专管理联络员,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的,可成立外事工作小组。
  外专管理联络员经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培训后颁发外专管理联络员上岗证。外专管理联络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到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违法报告】聘请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专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专家提前离职或者随意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聘用的外国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聘用的外国专家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我省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当向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申请聘外资格的报告及单位简介;
  (三)法人资格证书;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和外国专家聘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度;
  (六)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七)受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办理程序】受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受理机关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征求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意见并对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各相关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三条【年检注册】对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聘请单位进行年检注册。根据聘请单位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准予注册;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1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暂停资格3个月,之后视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注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予以注销;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应当与外国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在双方续签合同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的延期。
  经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聘请单位应当将外国专家证以及外国人居留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合同争议】依法取得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聘用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委托服务】聘请文教类外国专家可委托外国文教专家服务机构开展外国文教专家招聘、代理、培训、服务工作,也可自行承担相关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
  外国专家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介绍、代理、委托服务等业务,不得与未取得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的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属地外国文教专家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涉外宣传报道】涉外宣传报道,须事先征得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同意,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服务】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为外国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 依法提供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 对表现突出、信用记录良好的外国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予以奖励;
  (三)对与本部门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四)协调、协助其他部门提供服务;
  (五)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九条【激励支持】鼓励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并根据情况给予下列支持: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为其申报国家“友谊奖;
  (二)对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专家,可推荐其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千人计划,并享受优惠政策和相关待遇;
  (三)对符合我省引智引才计划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可给予一定项目、经费及政策支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可由聘请单位申请《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并按《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享受出入境和居留、医疗保障、子女入学、汽车购置、科研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处理】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30号)处理。
  第四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
  第四十二条【诚信管理】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将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情况纳入诚信系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聘请单位书面报告】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宜继续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及时将其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违法规定】违反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管理规定的外国专家或者聘请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行政许可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非法工作处理】外国专家在贵州境内非法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专家因非法就业被处限期出境的,自其出境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申请在贵州工作许可。
  第四十六条【外国专家泄密责任】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泄露中国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关外国专家工作权利,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声明保留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外专发[2010]01、[2010]04、[2010]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