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1 12:42:00   浏览:

发文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长政办发〔201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1日

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 降至1.3% ,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 降至0.7% 。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从2015年7月1日起,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提高至85% 。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一)稳岗补贴条件。
  1. 统筹市、区县(市)实施稳岗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3)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2.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按自然年月计算)以上;
  (2)上年度裁员比例(按单位登记失业率或减员率)低于统筹市、区县(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用人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稳岗补贴标准。
  1. 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 给予稳岗补贴。
  2. 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 给予稳岗补贴。
  (三)稳岗补贴经办流程。
  1. 网上申报
  市、区县(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在12333平台上申报,填写长沙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并上传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单位财务制度和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需上传主管部门盖章确定的三类企业认定书。
  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下年度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2. 网上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稳岗补贴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料,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该单位参保数据进行信息比对,符合条件即受理。
  3. 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网上受理通过单位的缴费情况、裁员比例、财务制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审核。
  4. 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核实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5. 复核
  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复核。
  6. 网上公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复核的用人单位、补贴金额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15天,同时公布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7. 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财政部门申请稳岗补贴拨款。财政部门将稳岗补贴资金从财政基金专户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户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社保账户。
  如不能实现网上办理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流程参照网上办理流程进行。

  四、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可网上申报办理或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办理时,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或提供下列资料:
  (一)长沙市自主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受地域限制)原件(复印件一份,留存);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工作质量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作用,保障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质量,推动建立和维护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工作和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工作良性互动,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的调查、培训、宣传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就业蓝皮书定期发布以及失业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维护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统筹市、区县(市)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统筹市、区县(市)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签订缓缴协议后施行。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资产负债率达到80% 以上;
  2. 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3. 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申请失业保险费缓缴须提供下列资料:
  1.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
  2. 长沙市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3. 长沙市困难企业认定表;
  4. 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留存);
  5. 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提供的欠费清单;
  6. 本年度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支出明细账;
  7. 资产负债表;
  8.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9. 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10. 缓缴协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征缴部门、申请缓缴单位签定的缓缴协议书)。缓缴期间允许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清缴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缓缴困难企业的失业人员在缓缴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规动用和虚报冒领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