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15-10-01 12:52: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1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政发〔2015〕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关于发布2015年厦门市部分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