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1 12:54:00   浏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5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5〕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业已公布,自2015年4月30日起实施。为做好新修订《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规定》的重大意义
  重新修订发布《规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人社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新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把学习宣传贯彻新《规定》作为当前人社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对新《规定》的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制定贯彻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全面深入开展学习贯彻落实新《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全面把握并严格执行新规定
  (一)加强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各地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
  (二)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规定》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允许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各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自2014年12月30日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样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印制。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进一步明确了失业登记的范围,《规定》废除了“劳动教养方面的内容。
  (三)加强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社会发布工作。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要求,各类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可通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央驻疆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实行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地要建立工作制度,形成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放宽职业资格准入。《规定》取消了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业要求。取消了职业指导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的限定性从业条件。
  三、贯彻落实《规定》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清理相关规章制度。新《规定》自2015年4月30日起实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新《规定》为契机,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按照“适应的保留、过时的废止、需健全的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原则,对现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完善。
  (二)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开展公共就业中介服务和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和劳动者的求职行为,确保新《规定》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舆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让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用人单位执行新《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增强职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的意识,为新《规定》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做好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做好与国资、经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新《规定》的顺利实施。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