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1 12:59: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5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5〕8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2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王军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54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784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