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27 10:26:00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1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09]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8]117号)和我省《关于贯彻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性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逐步加深,对我省部分企业影响也逐渐显现,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相继出台了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明确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政策,这是特殊时期应对新形势和新问题的特殊举措,对于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帮助困难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措施 (一)降低失业保险征缴费率 我省拟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降为2%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省级调剂金以各市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降低后失业保险费率3%中的0.3%筹集(此意见省厅以专题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已依照修改政府规章的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待政府批准发文后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 2009年之内,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具体程序:困难企业可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按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原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原行业单位困难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2009年内,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和预留至少一年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可运用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为轮班和减薪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可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操作程序: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由困难企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职工岗位计划、措施等相关凭证和职工名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经构账户。 资金拨付:按照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64号)文件精神,在会计制度调整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按规定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向经审核批准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助,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立“困难企业社保补贴支出、“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其它支持困难企业支出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经批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失业保险)资金应按月由失业保险资金划入各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中,收到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该项业务做好分类统计和核算。失业保险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在正常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而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陕西省失业调控实施方案》(陕政办[2005]31号)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1000 元的一次性培训安置补贴,其中职业培训补贴400元,职业介绍补贴100元,补贴安置接收单位5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费的15%。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领导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同财政、税务、经贸(国资)等部门密切协同,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范围认真界定。要根据企业及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审核、批准、拨付、管理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简化手续,方便困难企业。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手续,加强对基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补贴的困难企业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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