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1 15:15: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2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鲁人社办发〔2015〕8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在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于 金,
电话:0531-86113599,电子邮箱:sdpxjy@126.com。
省财政厅社保处 李 赞,电话:0531-82669775,
电子邮箱:s82669775@163.com。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2日
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传统的学徒培养方式,探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及试点单位的确定
2015年至2017年,在全省选择15家左右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企校合作等方式,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试点企业中与本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的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
(二)培养模式和内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条件较好、培养质量较高的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技工院校应积极承担学徒的教学培训任务,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三)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承担企业学徒培养任务的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企业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师资来源。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在培训机构的教学任务。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投入机制
(一)学徒的基本工资。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
(二)企业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具体补贴数额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日常管理
(一)招收学徒备案。试点企业在开展每年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考核鉴定。试点企业在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鉴定程序组织技能鉴定。与省属技工院校合作试点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由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鉴定。如岗位为行业特有工种,可申请有具备条件的省行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鉴定。
(三)补贴申领。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按标准拨付相应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
1.试点企业在年度培训任务和考核鉴定完成后,由企业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与省属技工院校合作试点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
2.试点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六、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实施步骤
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为期两年,分启动、实施、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5年10月)。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启动试点工作。
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为:企业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能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
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
1.申报推荐。各申报企业须提交《山东省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2015年10月30日前函送(附电子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评审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评审、遴选,择优选择目标明确、方案完善的申报单位,作为我省新型学徒制首批试点企业。
(二)实施阶段(2015年11月—2017年9月)。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试点企业制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对各企业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修改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要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企业要切实落实培训主体职责,把试点工作细化、具体化,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点实施细则,明确试点目标、试点措施、进度安排、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等。要坚持边试点边研究,及时总结提炼,把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上升成为理论,形成推动新型学徒制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理论与实践同步发展。
(三)试点工作结束后,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和不足,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本地企业试点工作总结和政策建议。
附件:山东省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申报表
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缴纳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