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5 15:59: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1
生效日期:2015年11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鲁政办字〔2015〕2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置
  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在制定规划、完善机制、推动落实、强化保障、责任制考核等方面,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煤监部门要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以及职业病监测、报告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的职能作用,建立职业病防治协调推进机制,推动政府及各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必须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不放松。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不断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三、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做到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合同告知、监测及评价、应急救援预案、健康检查、诊疗康复和监护档案等制度;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煤监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配合职业病鉴定、诊断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格职业病危害审查把关,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未依法进行备案、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尘肺病为重点的粉尘危害,以防治严重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危害和以防范铅、镉等重金属危害的重点治理工程,深化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以及涉爆粉尘等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改善作业条件。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集中攻坚、重点突破,加大治理力度,推动危害严重的小微企业关闭退出。
  五、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健全监管执法机制,配强基层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等,为有效执法创造条件。要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管执法覆盖率,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认真落实“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严厉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致使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建立违法违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六、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加大对职业病监测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等的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将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监督执法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保障范围。要合理确定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为依法有效开展技术服务提供保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支撑有力的原则,重视和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地要依托和整合有条件的专业力量,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科研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通过宣讲会、报告会、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全面摸清掌握辖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行业分布等基础数据,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依据。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报告系统,加强信息沟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