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8 13:4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五部门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06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工发[2002]32号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发[2002]32号)
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体改办,市委各工委、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纪委、工会、监察处:
现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6日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配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3、国有企业改制后,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还有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4、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二、集体、集体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
1、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执行。要结合改革的实际,根据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搬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3、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按照<1999>北京市人民政府41号令的有关规定,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除继续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
4、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
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以外的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协调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行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其职代会及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利等方面。其职权可侧重以下几点:
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协调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行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其职代会及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利等方面。其职权可侧重以下几点:
1、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贯彻落实。
3、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4、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听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
5、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6、评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7、选举和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出席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地方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
四、职工代表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代会代表以班组、科室、工段、车间为单位,(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包括下属分公司(厂)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
2、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替补。
五、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 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2)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
(3) 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4) 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2、 职工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职代会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1、大中型企业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职工100人以下的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大型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2、职代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各个层面要有一定比例,其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1)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
(2)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3)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1)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2)确定大会议题。
(3)草拟大会决议草案。
(4)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3、 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是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和需要,职代会下设的经常性办事机构。如:提案小组、经营管理小组、安全生产小组、职工保险福利小组、财务审查小组、规章制度监督小组、平等协商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企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工作小组的组长。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1)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2)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职责范围的问题。
(3)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4)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4、职代会的召开。
职代会预备会:
(1)职代会召开前必须召开预备会,职代会预备会由主席团主持;
(2)预备会召开前,要将向职代会报告和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文件材料至少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
(3)工会及各职工代表团(组)及时综合、归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大会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4)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大会议程和工作报告,处理各项应在职代会之前需要解决的事宜。
职代会会议:
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会议各项议题,作出大会决议。
5、职代会决议。
(1)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2) 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重新审议并经多数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6、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企业急需解决的某些重要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
(2)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需经下一届职代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
七、职代会与厂务公开
职代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形式上的拓展和内容上的丰富。
(1)企业应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职代会或其它形式,将企业各项事务向职工公开,职工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2)厂务公开要贯穿于职代会决议或决定执行及落实的全过程。
八、职代会与工会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
(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 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 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4) 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5)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6)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7)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九、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
职代会与股东会是性质不同、行使权力的主体和范围不同的两种组织制度。
(1)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
(2)决策结果要向职代会反馈;
十、职代会与党委会
企业职代会接受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
1、企业职代会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党的基层委员会要把职代会建设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
(1) 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2) 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协调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十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约机制
为全面提高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1、市及各系统、各区、县、局、总公司和企业在健全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检查小组。
2、各级监督检查小组都要建立和完善包括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和反馈以及对监督检查主体的奖则、罚则等规范性制度。
3、对违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不建立职代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2)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兼并方案,破产预案,企业减员、分流安置方案,劳动合同到期人数较多的终止、续签方案,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
(3)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4)下级单位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导致重大失误或重大事故,其直接上级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5) 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6)非公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给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