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30 11:42: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7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发〔2015〕87号
中省直参保单位:
  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即“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依据目前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调整和降低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费率有关操作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两个费率档次(一类行业除外),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档次进行缴费,做到最大限度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二、降低费率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收支等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参保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档次浮动标准。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三、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具体执行费率,由省医保局依据上述政策予以确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省医保局费率的检定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本次费率调整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与分类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