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0 10:30:00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
生效日期:2015年1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5〕18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97号)有关要求,现就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845元调整为962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904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858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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