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6)

发布时间:2016-01-06 10:17: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8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人社〔2015〕312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降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 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层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栋准为10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格标准为9.5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通知下次之日起一周内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l月l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