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选代发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1 15:19: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7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社保发〔2015〕4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简化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现将申领外埠城镇职工一次性失业金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自选代发银行的经办流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日起,申领外埠城镇职工一次性失业金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参保职工(简称: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可以就近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十五家代发银行中任意自选一家作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
(一)各代发银行提供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介质种类为两种:
1.银行卡(借记卡);
2.活期存折(结算账户)。
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卡(折))的类别信息见附件1。
(二)参保单位负责采集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及手机号码信息,并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csibiz/)或柜面,将银行账户信息和手机号码信息报送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
(三)因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正常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以短信形式通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二、参保单位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农民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外埠城镇人员或农民工在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应携带“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报送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外埠城镇人员转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另须携带《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划转信息表》。
三、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受理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属于“在京领取的打印《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并将待遇支付到失业人员个人账户;“转回原籍的(原流程不变)打印《外埠城镇人员转回原籍失业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参保单位在待遇核准表上签字确认后,社保经(代)办机构加盖经办业务章,一份返给参保单位,一份社保经(代)办机构存档留存。
四、各代发银行应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为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立银行卡(折)提供优惠便捷的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相关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辖区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自选代发银行的工作进行组织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与方法,为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参保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折)类别信息表
2.《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核准表》
3.《外埠城镇人员转回原籍失业保险待遇核准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7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沈阳市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