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1 16:1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4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5〕164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条件
依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正常退休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年满60周岁,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并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也可按原规定的年龄退休)。
(二)提前退休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年度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冬季取暖补贴。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项目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列支渠道和标准支付。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伊(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1)。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持一致,大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为1.43%,其他人员为1.3%)。
为确保“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置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确保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以及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计入退休费的各类津补贴;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退休待遇标准,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其他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计入退休费的各类津补贴,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的发放及调整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一)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工资职级和工作年限,按照我区计算形成的与工资职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参见附表2-6)。
(二)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五、冬季取暖补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领取冬季取暖费补贴。
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国家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出台前,暂按原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算,资金按原渠道筹集,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关于退休审批程序
(一)按照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的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各级组织部门核准退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退休待遇;其他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各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核准退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退休待遇。
(二)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单位人事管理权限核准退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退休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表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表2公务员职务职级视同缴费指数标准表
表3机关工人视同缴费指数标准表
表4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标准表
表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表6事业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24日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