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1 16:49: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3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黑人社发〔2015〕93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并经研究审定后执行。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带薪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七、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八、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的计算方法。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9月份向省人社厅申报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填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助申请名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贴基金表》(见附件1、2、3)。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单位下年度预算。
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带薪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政策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
2.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助申请名册
3.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贴基金表
4.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