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1 18:41:00 浏览:
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9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设定了为期2年的过渡期,要求用工单位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在2年的过渡期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10%以内,该过渡期将于2016年2月29日结束。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6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指导用工单位完成用工方式调整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大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的宣传贯彻力度,引导和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学法、知法和守法,不踩法律红线,不闯法律禁区;监督用工单位务必在2016年2月29日过渡期结束之前将派遣用工比例降到10%以内,以免过渡期结束后因违法用工受到处理。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用工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帮助用工单位通过转正留用、调整退回、外包用工等办法,减少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靠前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对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指导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后,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工单位通过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行为,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对调整退回及裁减被派遣劳动者的,指导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定,监督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在未达到规定用工比例之前,一律不得新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使用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该用工单位应承担的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
二、依法规范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规范行政许可。要把好劳务派遣单位的“进口关,务必做到“五个不批,即“注册资金未到位的不批、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不批、经营场所和设施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的不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规的不批、涉嫌自我派遣的不批。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前置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外自行增设许可前置条件或额外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要加大对异地来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到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按照“权责统一、“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的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监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三、积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一)做好接受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为推动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地开展,近期,省人社厅将对部分市(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抽查(具体通知另行转发),请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工作预判和舆情监测。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规范劳务派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对本地区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加强舆情监测和预判,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处理。对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及时受理,依法、公正、公平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数据。请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按期报送以下工作材料和报表(电子档一并发送到cdldgxc@163.com):一是起草本地区2015年以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二是准确填报2015年已新增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格式见附件),也于12月20日前报送;三是准确填报人社部制定下发的《劳务派遣情况统计表》(表号:人社统IR6号),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送。
附件:2015年区(市、县)已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名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