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7 11:11:00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5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5〕7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分散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依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陕、我省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西安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统一核算。
四、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一类行业费率中的0.2%为准,今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
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六、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2016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
七、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九、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